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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富立衛星電視台用心耕耘下,已於大台南媒體傳播業奠定龍頭之位,並且塑造優質的品牌形象。
富立衛星電視台不僅持續在拓展經營版圖,且結合雲端科技,藉由智慧型APP達收視不受區域限制之效能,提供觀眾即時下載即時收看之服務。
富立衛星電視台始終秉持「善盡社會責任」,「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理念,除了提供公益團體免費訊息批露之平台外,亦辦理愛心公益活動,希冀傳遞愛的力量,溫暖社會大眾,另外,為提高與觀眾的互動性,富立衛星電視台經常性安排外景活動錄影,以促進節目娛樂效果及強化多元服務效益。
【富立電視台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2024/8/19
前言:為保障性別平等工作環境,因應最新性平三法已加重性騷擾行為人在行政、刑法、民法相關罰款和有期徒刑,特訂定本規範予以公告,不僅保障性騷擾受害人,並以此規戒同仁勿觸法,
- 為提供受僱者、派遣勞工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以及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規範。
- 本公司員工遇性騷擾申訴專線:
(一) 單位:法務
(二) 信箱:fltvgender@gmail.com
(三) 電話:06-2517890轉303
- 公司根據性平三法內的性騷擾定義始成案。(備註A)
- 性騷擾為告訴乃論,本公司接獲被害人告知後,由於本公司無相關專業人士,將直接報給主管機關-台南市政府,組合聯合調查小組。該小組之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不得為申訴人、被申訴人,或與申訴人、被申訴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
- 公司得保密被害人姓名或容易被識別身分的任何訊息並以下兩方式處理之
(一) 聯合調查小組啟動,被害人不想提起申訴
- 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 告知被害人可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 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 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二) 聯合調查小組啟動,被害人願意提起申訴
- 組員排除申訴人和被申訴人親屬(依性平三法法規,備註B)。
- 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其中應避免重複詢問被害人。
- 調開被申訴人和申訴人的工作接觸。必要時將被申訴人停職不支薪。
- 不會對申訴人之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
- 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 以上第四項調查結果須做成文書留存於公司和主管機關歸檔結案,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申訴時間
- 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敘述。
- 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 事實認定及理由,最終處理建議。
- 被害人可聯絡之電話,但為保護其隱私不載記姓名改以手印替代,做為起算申訴之期限,。
- 其他配合主管機關台南市政府依法紀錄
(1)屬實:對性騷擾行為人給予懲處、調離現職;嚴重者性騷擾行為人須負刑事、行政、民事相關處罰,公司可30天內給予革職。
(2)不實:歸還被申訴人調查期間薪資並依法恢復被申訴人相關權益。
-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 申訴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 性騷擾申訴事件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但申訴人撤回申訴後,同一事由如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仍得再提出申訴。
- 本公司對性騷擾行為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 本公司員工因遇性騷擾事件啟動聯合調查小組後,被害人申訴時間如下
(一)非權勢,事件發生起5年內可舉報,若受害人已告知公司專責單位與主管機關啟動聯合調查小組,但受害人只希望啟動調查,給予性騷擾行為人適當的工作處置但不想申訴,考慮時間限2年內,2年後不得要求聯合調查小組啟動申訴流程。
(二)承上,權勢型則事件發生起7年內可舉報,聯合調查小組知悉3年內可提出申訴。
(三)未成年工讀生(16~17歲)需偕同監護人出面向本公司舉報,於18歲成年後三年內可舉報本公司。
- 裁罰事項
(一)本公司屬於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若不設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二)公司員工為性騷擾被害人,告知公司專責機構,若公司不處理使其權益受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當員工被害人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訴,公司須提供主管機關要求的相關資料和人員不得拒絕受邀協助調查。若違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四)本公司為媒體,須注意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包括員工和社會上得知性騷擾之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即使被害人已經死亡也不能報導,違規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除公部門認定具有矯正社會治安等社會公益價值,始得公開。
- 申訴人如為派遣勞工或求職者,本公司仍將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辦理,並採取前條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性騷擾之被申訴人如非為本公司員工,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本公司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將依下列規定採取前條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雇主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二)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 「被申訴人」若有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本公司除向台南市政府報請組合聯合調查小組調查外,將依「跟蹤騷擾防制法」報警處理,出具書面告誡、聲請保護令等措施保護被害人。
- 性騷擾行為人須負的責任 (出處:https://reurl.cc/xv03WN)
(一) 刑事責任
-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項之罪,需告訴乃論。(性騷擾防治法§25)
- 不同行為態樣亦可能觸犯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0條毀謗罪、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及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
(二) 行政責任:
-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性騷§27)
(三) 民事責任:
-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前二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屬權勢性騷擾者,法院並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性騷擾防治法§12)
- 本公司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與性騷擾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於本公司賠償被害人損害後,對於性騷擾行為人,有求償權。
- 本公司每年辦理防治性騷擾教育訓練。
- 本規範參考相關法律如下
備註A: 性騷擾定義
一、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或嗅聞他人身體;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為之者,亦同。
二、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三、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
- 出處:性騷擾防治法 ☆
-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 出處:性別平等工作法 ☆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備註B:聯合調查小組成員
調查及決議人員,其本人為申訴人、被申訴人,或與申訴人、被申訴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備註C:參考法律條文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https://reurl.cc/Re0nke
性騷擾防治法 https://reurl.cc/pvgnXZ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https://reurl.cc/5drkZz
性別平等工作法 https://reurl.cc/A2knaE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https://reurl.cc/4da5DX
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 https://reurl.cc/A2knYe
性別平等教育法 https://reurl.cc/nvo6j8
跟蹤騷擾防制法 https://reurl.cc/6dZYXb